
我在資料上看了一下.
- 陳俊溢 (陳俊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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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廖修譽 (廖修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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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您的敘述,將公司3000元款項挪為己用的行為,可能成立業務上侵占罪。把公司款項占有己有的時候,就已經成立犯罪,縱使後來再歸還,謹是犯罪後態度良好,並無法解免犯罪成立。如果您想主張無罪的話,可以主張自己當時並沒有把公司款項占為己有的意圖,而只是先”借錢”來使用,並有不法所有意圖,依照以前情況,自己之後都有還錢給公司,來主張自己並無犯意。
(2) 如果被起訴了,業務上侵占罪的最低刑期是6個月有期徒刑;除非法院認為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縱使處6個月有期徒刑嫌過重,才會減為不到6個月。至於您提到96年服刑完畢,至今已超過五年,並不會以累犯加重刑罰,也有機會緩刑。按照實務的處理方式,建議您應該和公司達成和解,才比較容易獲得輕判。
(參照刑法第47、59、74、336條第2項)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 廖修譽律師(緯譽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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