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好~ 我本人是在2012年9月20日發生車禍 警察有到場 但是是在21日晚上做筆錄
那過失傷害有6個月可以提告 請問是從9月20日算起到6月後 也就是3月19日嗎?
因為有人說是警察把案子送到地檢署日開始算 而不是看車禍發生日是這樣嗎?
還有對方的車子已經由對方保險公司理賠 那如果我跟對方車主和解了 保險公司還能對我追討賠償嗎?
從「知悉」犯人時起,於六個月內應提告訴,通常狀況應從9月20日起算,與警察送案時間則完全無關。另外,車禍賠償要和解時,最好還是通知保險公司參與,以免後續紛爭。以上謹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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