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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用屋頂突出物

  • 小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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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1-01 22:10 
  • 文章人氣:1362
  • 個人積分:4
  • 我家是公寓4樓,5樓整層是露天陽台負1個小房間有水有電有門,我的所有權狀有註明四層119.43平方公尺.屋頂突出物16.89平方公尺.總面積136.32平方公尺,10幾年來3樓住戶將其設為祖先祠堂,因為沒有需要使用也就作罷,但近期打算將房屋出售,已當面請該住戶將佔用屋頂突出物之物品移出卻遭拒絕,聲稱是公共空間而非我4樓所有,但房屋所有權狀已清楚寫明其物件所有權歸4樓,我並未說要將整個陽台占為己有而是因為要帶人來看屋,當然依照權狀是包括該物件的,但對方堅持不肯還說我有種就自己把它移出去,我想私下協調已無用,我該如何處理?有人說可以寄存證信函,但他的態度就是來個相應不理一拖再拖,我想盡快解決該問題~~~

  • 辛姵雯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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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1-01 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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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683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071號
  • 要快的話可以先聲請調解,若還是無結果,就只能上法院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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