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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民事被告只有十九

  • 吳俊達 (吳俊達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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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0-10-08 12:49 
  • 文章人氣:676
  • 個人積分:22
  • 律師評價:8 │ 律師證號:92台檢證字第5839號
  •  一、訴訟程序上,不會因為被告被告之監護人(也是被告?)都不出庭,就無法進行訴訟程序。法院可依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你說的情況,如果是對方基於逃避責任原因而不出庭,應該跟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規定:「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是不一樣的。換言之,此時的情況,是與最高法院50年台抗字第 187 號判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所謂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不僅指法律上不能(如經法院宣告停止其權利)而言,並包括事實上之不能(如心神喪失、利害衝突等)在內。」,所說的「法律上不能」、「事實上不能」均不符合。

    二、你的提問並沒有說清楚「事情經過」,被害人要向19歲被告求償的原因、事實經過是什麼?建議詳述,其他熱心律師們才能提供較完整、精確的建議給你。

    三、另外,法律上如果是對「未成年被告」請求民事損害賠償時,應注意一併根據民法第187條第1項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將「未成年人之父母」一起列入民事起訴狀上的「被告」(以免超過2年消滅時效!)。如果不知道父母的姓名、年籍、住址等基本資料,起訴狀(或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可先寫「 被告   XXX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年籍、住址待查報)」,並在起訴狀裡註明請法院惠賜函文讓原告(被害人)可向戶政機關查詢法定代理人的身分,以便查明後再補提、陳報給法院「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