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損害賠償案原告
被告在訴訟前有在提存所提存一筆提存金32萬
原來在訴訟中被告一直說那筆提存金不是要賠給我的(不是清償提存)
一直說是因為市政府工務局規定損鄰案件被告要領使用執照的話就要提存
這次開庭法官再問的時候 被告就說那筆提存金是清償
請問律師
1 . 被告現在說提存金是清償 是不是屬於 "認諾" ?
2. 是"認諾" 的話 是不是"認諾" 的部份被告一定輸 ?
3. 這樣的話 法官最少會判賠32萬(提存金額) 以上 ?
那不是認諾。反而,若您無法否認清償提存的事實,您在32萬元的部分將會敗訴。因為清償提存後,代表對方已經清償對您的債務了,您可以直接向提存所領取32萬元,不應再以訴訟請求。
補充一下
我(原告)向被告求償的金額是68萬
我的意思是
被告現在改說提存金32萬是要賠給我的
那法官是不是最少會判32萬 ?
還是說會判多少跟被告說提存32萬是要賠給我的無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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