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之前找工作被詐騙集團騙走金融卡,以經被傳訊過後目前已簡易法庭判第30條第一項以及第399條第一項知幫助詐欺取財罪嫌。被告幫助他人犯詐欺取財罪,為幫助犯,請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行。但是我沒有幫助詐欺犯的意思也沒有獲得任何利益,我想請律師問我該如何處理?上訴嗎?(我這是第2次留言,因為我之前帳號的mail是錯的,現在這個才是對的)抱歉,目前我已收到判決書接下來該如何才好?請律師幫忙解答。謝謝!
1.涉犯幫助詐欺罪 主要在認定有無幫助詐欺故意(未必故意) 2.如果是求職詐騙 本身實際上也屬受害人 實務上確實有判無罪空間 就看如何舉證自己本身也是受害人 交付帳戶資料並非基於提供他人詐欺 3.還是先提出上訴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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