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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分期

  • 阿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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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6-06 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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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

    我想請問一下,我用機車分期買了一部機車,結果後來需要錢,把車子拿去當鋪當掉,但還是我的名字,後來因為有一期分期遲繳,對方就叫我要把剩下來的尾款一次繳清,或把車子還他們,不然就要告我詐欺合約上寫明是十二個月分期,所以如果說我把車子贖了回來,遲繳的部分,也都繳清了,這樣還有構成詐欺罪嘛?

  • 廖修譽 (廖修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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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6-07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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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僅因為遲繳分期付款,原則上是不會成立詐欺罪的,通常會被認為只是民事糾紛。除非是在一開始就有打算詐財的意圖,並使賣車的人陷入錯誤交付財物,而在當舖再多得一筆然後走人消失不見,才有可能成立詐欺罪。但依您的敘述,是沒有詐欺的情形,不過遲繳一期分期付款的話,對方是可以要求一次繳清的,這些款項仍是您是要給付的。而如果你機車貸款後來正常繳了,機車的處分權也完全屬於你了,不會受動產擔保抵押權所限制,要不要去當舖贖回機車,也就取決於你自己了。

    (參照民法第318、899之2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 廖修譽律師(緯譽法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