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你好: 我
- 克勞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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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1-10 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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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你好: 我依照公司及勞基法的規定於離職三十日前告知公司,根據勞基法的規定員工的離職不須得到雇主之同意,只須將離職之意思表示並送達公司即可,由於一直遭遇最高主管的為難,不肯同意離職導致公司人資單位無法讓我辦理離職程序,如果依照勞基法的規定,我在告知公司並於第三十一天之後就不去上班,公司會在三天後以員工曠工為由,為員工辦理自動離職,並在服務證明書寫上”開除”,由於我已在離職前三十天告知公司,在服務證明應該寫”自願離職”而不是開除,公司如果這麼做是否有違反勞基法? 如果公司確實違反勞基法,那在我尚未離職前,我需要做哪些事情來保障自己的權益? 請不吝告知! 感謝!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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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1-10 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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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應該要保留您有告知公司您將離職之證明,有書面最好,若口頭的話,最後可能會有舉證的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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