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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律師您好,謝謝您的

  • 秀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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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1-10 1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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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您好,謝謝您的回復,但是我還有一事相問: 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台上字第1870號判例則直指:「被繼承人父母終年臥病在床,繼承人無不能探視之正當理由,而至被繼承死亡為止,始終不予探視者,衡諸我國重視孝道固有倫理,足致被繼承人感受精神上莫大痛苦之情節,亦應認有重大虐待之行為。」 我有一個朋友現在在大陸上班,他父親在他去大陸上班第一年由於摔倒變成植物人,長期住在療養院裡。我朋友在他父親療養院期間有返回台灣幾次,但都沒有去探望他父親,他父親過世時,也沒有回來送終。我朋友在他父親成植物人期間結婚生子,也沒有告知父母 我朋友的上述行為依“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台上字第1870號判例”也還不構成重大虐待之行為嗎?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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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1-10 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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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或許依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台上字第1870號判例,您朋友有可能構成重大虐待之行為,但依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規定,仍需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才符合要件,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