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股 他字 妨害性自主罪
- 蛋糕上的趴趴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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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1-11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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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收到屏東地方法院檢際署的通知
內容如下
一、本署因上開案件,認有請 台端來署說明之必要。
二、請攜帶本通知及身分證準時向本署法警室聯繫,以便引導洽談
三、請務必到庭
依以上的內容來看
1.所以表示案發現場是在屏東嗎????
因為內容沒有說到被告的時間點和發生地點,所以我無從得知是那件事...
且我最後一次去屏東已是半年前的事了,如果是半年前和我發生關係的女網友,
後來要告我,經過半年,證據要如何取得???
2.因為我有在網路上和別人討論過之前和小學六年級發生關係??
是否有可能檢察官或警察看到那篇文章就要我到案說明???可能性大嗎??
且我後來有說到案發時對方小學六年級,但我當時也才國中??
是否到庭說明清楚就不起訴??
我知道以上都是假設性的問題...可是因為目前為了這件事,無心工作了,所以很擔心,想知道就以上二種情況的話,起訴/不起訴 和 判刑/無罪的機率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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