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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股 他字 妨害性自主罪

  • 蛋糕上的趴趴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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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1-11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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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昨天收到屏東地方法院檢際署的通知

     101年度 洪 股 他 字 妨害性自主

    內容如下

    一、本署因上開案件,認有請   台端來署說明之必要。

    二、請攜帶本通知及身分證準時向本署法警室聯繫,以便引導洽談

    三、請務必到庭

    依以上的內容來看

    是否表示我被告 妨害性自主??另外因為是屏東地方法院發出的

    1.所以表示案發現場是在屏東嗎????

       因為內容沒有說到被告的時間點和發生地點,所以我無從得知是那件事...

       且我最後一次去屏東已是半年前的事了,如果是半年前和我發生關係的女網友,

       後來要告我,經過半年,證據要如何取得???

    2.因為我有在網路上和別人討論過之前和小學六年級發生關係??

       是否有可能檢察官或警察看到那篇文章就要我到案說明???可能性大嗎??

       且我後來有說到案發時對方小學六年級,但我當時也才國中??

       是否到庭說明清楚就不起訴??

    我知道以上都是假設性的問題...可是因為目前為了這件事,無心工作了,所以很擔心,想知道就以上二種情況的話,起訴/不起訴  和 判刑/無罪的機率是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