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師好:
本人在101年8月25日至台灣大續約門號,當時只跟門市說要調降費率不用手機,?但門市幫我辦理續約內容包含免費手機乙支,並且給我一張商品訂購單,表示1年內需要手機都可以至原門市憑單或直接報資料領取手機。
同年12月20號因為臨時需要手機,前往原門市領取時門市人員告知該優惠已經沒有了無法提供手機。
事後至直營店調閱續約同意書,合約書載明含有乙隻手機,但另外一張附錄雖非合約書,但內容為請我本人確認是否了解合約內容,以及取得專案搭配商品
我想了解這樣是否涉及業務侵占?
看起來只是單純民事履約問題 跟侵占沒有關係
成立侵占的機會,是很小的
但是,最主要的,既然我們確實沒有領取那隻手機
他們現在也沒有辦法提供給我們
那麼,這就是可歸責於對方的情形
對方應該提供同等值的手機給我們
建議你可以試著再與對方溝通
如果沒有辦法給你
你可以試著去跟消保會等消費者保護團體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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