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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偽造文書以及肇事逃逸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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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6-09 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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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滿18未滿20,無駕照
    B滿23,有駕照

    事件:

    A騎自己的車紅燈被警察攔,但他沒停加速逃逸,警察在後面追 並且有錄影存證,當下讓A逃走了!隔天警察找上A家,A因沒駕照怕被開無照,因此打電話給B,要B借給A身分證字號,B雖不願意卻不知道該如何拒絕A,只 好給A!於是A報B的身分證字號給警察,並且A跟警察說是B借A的車騎逃逸+紅燈!隔幾天,B收到紅色通知單上面寫著《危險駕駛》

    問題一:B如果幫A承擔《危險駕駛》會有案底嗎?
    問題二:如果B去申訴那麼A有什麼刑責?涉及的偽造文書需要到關這麼嚴重嗎?
    問題三:B如果幫A承擔被記違規點數並且上課一天,但是怕幾個月後如果他人去警局說當天逃逸時不小心擦撞他人或車子自己卻不知道,是否構成《肇事逃逸》?這樣是B要去承擔《肇事逃逸》的後果嗎?

    問題一補充:危險駕駛的判決還沒確定,有確定的話是會有案底嗎?
    問題三補充:那麼A最好與B一同去進行申訴以及自首會比較好??

    另外罰單上的名字有錯誤,例:本應該是《毅》被寫成《義》
    那麼這張罰單可註銷不用繳? 
    而警察也只聽到A所說的就認定B為當時的駕駛人,也沒上門找B或者打電話給B作確定的動作或行為,那麼這張罰單到底還有沒有效呢?

  • 廖修譽 (廖修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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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6-11 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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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99 │ 律師證號:84台檢証字3017號
  • (1) 一般俗稱的案底是指刑事案件的記錄,危險駕駛車輛和紅燈的行為違反的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由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屬於行政罰,而非刑法,所以危險駕駛不論有沒有確定,都不會有留下所謂的刑事的案底。

    (2) A報B的身分證字號給警察的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的使公務員不實登載罪,使公務員不實登載罪的刑度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並非重罪,所以是有可能緩刑或是易科罰金的,並不一定會被關。

    (3)  除非真的不知道有撞到別人,不然擦撞到他人或車子後卻不留在車禍現場,原則上會成立刑法肇事逃逸罪。由於目前B被警方認為是危險駕駛者,如果有涉及肇事逃逸,警方也會對B進行偵查,而有可能導致B承擔肇事逃逸罪的責任。但警方偵查後如果釐清了事實,B可能會涉及頂替罪(也就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另外也會對A的肇事逃逸罪繼續調查。所以若A有犯肇事逃逸罪的話,就應該要向警方說明,而不應該由B來頂替A的犯罪。

    (4)   罰單的名字記載錯誤,如果還是可得指定為特定人,是明顯誤寫時,原單位可以更正錯字或者重新開一張罰單,但是將錯就錯去繳罰單,該繳納罰鍰的行為不因之為無效。但事實上,如果嚴格說來,警察如果發現是A而不是B,但是罰單事處罰B而不是處罰真正的違法者A,這時候就會因為重大明顯瑕疵而無效;如了原單位仍然可以重新開一張處罰A的罰單,AB都會涉及刑法上的是公務員登載不實支偽造文書罪而被移送的。

     (參照刑法第164、185之4、214條;行政程序法第111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 廖修譽律師(緯譽法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