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母於前些日子,第一時間沒去報案
對方沒有肇事逃逸,有帶家母看醫生和修理機車,留下假的電話,由家母親筆記下
後回電話是空號,四小時後帶家母去報案
登記聯單拿回家後當事人寫"不詳"
於警局交警一直強調對方車牌查是法務部
小弟於今日查監理站,發現乃是自用小客車牌照號,而非公務車;交警聯單上當事人寫不詳
自用小客車,非公務車;警察如此辦案是否有失偏頗
對造在案發當時,明顯違規停紅線未注意後方來車開駕駛車門,直接撞上家母
於就醫時有診斷說明書,如次狀況還能主張什麼權利呢?!
警方如果弄錯可請其更正,另先找出那個人再說,不然理賠沒辦法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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