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傳票寄送地址
- m10114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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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1-22 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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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目前為毒品案被告,案號還沒建立。2013/1/8於松山分局做筆錄時,有註明裁決通知書寄送地址為居住地。今(2013/1/22)有致電新北地檢署,署方人員回覆雖當時筆錄註明寄送地址為現居地,但是依例傳票仍會戶籍地與現居地兩地址都會寄送。
想請問,若因A個人因素,不便讓家人得知此事,是否能在案號建立後,以前述事由或是其他可被允許與諒解的緣由,敦請所屬股別書記官註明僅寄送現居地呢?另自交保至今已過14天,想請問依照一般情況,大約還要多久,案號才能確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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