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你好,想請問一下
最近與人發生小車禍,雙方都有受傷及過失(研判表所示),因為對方非常堅持自己沒有過失且獅子大開口,除非給他她要的金額不然難以和解。
因為不想與對方糾纏下去,所以我可能會提告(刑事附帶民事),對方曾表示若是上法院,到時候就要我負擔他因上法院的的交通費用,或是無法上課上班的損失,就是又要再跟我索討一筆錢的意思。
所以想請問一下,對方跟我索討上法院的請假損失跟交通費用是可以的??有法規依據嗎??他若是在後續的民事訴訟上提出,是合理的嗎???
謝謝你們的回答唷~
訴訟是您合法的權利,對方要的費用是沒有根據的,不用理會。
基本上除了裁判費之外,其他因訴訟衍生之費用是不能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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