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物之瑕疵與解除契約及損害賠償
- edw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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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0-10-13 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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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廠商賣給我們的A產品有瑕疵(這件交易已經有半年之久)
因為A產品並不是立即就可以發現其瑕疵,而是要經過與我們自己的產品結合後才可以發現是否合用,因此我們到現在才發現當初買的A產品是有瑕疵的,不過貨款老早我們就已經付給A廠商了(假設為200元)
也因為A產品的瑕疵,造成我們自己的產品無法如期生產出貨給客戶,因此進一步造成我們無法出貨給客戶的損害(假設為100元)
由於現在A廠商遲遲不出面說明,因此我們就想要先扣住另一筆與A廠商最近交易的貨款(姑且稱之為買B產品),這筆貨款的付款日是10月底(假設為250元)...
我們現在想法就是,如果A廠商不給我們合理的交代,我們就是除了
(1)要求先前A產品的貨款200元退還給我方(等於就是要解除契約)
(2)另外還要請求100元的損害賠償
至於(1)(2)總共300元就先直接拿250元來抵銷,不夠的再叫A廠商補足
請問實務上可以這樣做嗎?
還是要不就是解除契約要回200元,要不就是要求損害賠償100元,只能擇一行使?
是否可以主張359解除契約之後,再依不完全給付主張損害賠償?也就是(1)(2)同時都能夠滿足
另外我們以別筆貨款來抵銷的做法是不是也有問題?因為這筆貨款跟有瑕疵的那批貨根本就沒有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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