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提告對方刑事恐嚇罪和妨害名譽罪,但被告在公開法庭上,一直捏造故事,說我買兇殺她家人,找人恐嚇她,又公然侮辱她等,全部都是虛構,在場的證人和旁聽的民眾都聽到這些不實內容,這構成誹謗嗎?
刑法第311條的”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不罰”, 難道是在付予被告說謊的權利嗎?明明就是不實,被告也提不出我買兇殺她家人,找人恐嚇她或侮辱她的證據,被告為何在法庭上可以合法地毀損被害人的名譽?
法庭上的陳述一律不受刑法毀謗罪的拘束,
這是國家政策,讓雙方都能暢所欲言,對方沒有證據法院自會還你清白
陳柏甫 律師
陳柏甫律師事務所
0918092477
第 1 名 目前評價 11243
趙平原律師 律師
趙平原律師事務所
0982100565
第 2 名 目前評價 1155
林冠宇 律師
翊宇律師事務所
0277292797
第 3 名 目前評價 87
陳瑀 律師
協恆國際法律事務所
0930299563
第 4 名 目前評價 45
張哲軒 律師
竣元律師事務所
0983131519
第 5 名 目前評價 35
第 1 名 目前積分 29762
第 2 名 目前積分 13850
第 3 名 目前積分 1280
第 4 名 目前積分 210
第 5 名 目前積分 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