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提告對方刑事恐嚇罪和妨害名譽罪,但被告在公開法庭上,一直捏造故事,說我買兇殺她家人,找人恐嚇她,又公然侮辱她等,全部都是虛構,在場的證人和旁聽的民眾都聽到這些不實內容,這構成誹謗嗎?
刑法第311條的”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不罰”, 難道是在付予被告說謊的權利嗎?明明就是不實,被告也提不出我買兇殺她家人,找人恐嚇她或侮辱她的證據,被告為何在法庭上可以合法地毀損被害人的名譽?
法庭上的陳述一律不受刑法毀謗罪的拘束,
這是國家政策,讓雙方都能暢所欲言,對方沒有證據法院自會還你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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