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兩點半時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我的要求是過年前開始到19這段期間內有登報道歉及在雙方臉書上道歉
今天調解時有看到報紙,但對方辯稱不知道要在雙方臉書上道歉
結果到了現場才留言在我的臉書上道歉
我問委員今天一定要道歉嗎?結果委員推三阻四根本沒說我可以選擇不要和解
感覺像是人家都已經答應的事情了所以逼我今天簽一簽
但是當我簽完調解書回去看臉書後,道歉內容已經被刪除
調解書上的條件寫:對造人已依先前協議於臉書、報紙刊登道歉,聲請人同意不再要求賠償
我知道雖然我沒說要刊登幾天的道歉,但是調解書字面上說『對造人已依先前協議於臉書道歉』
刪除完後是不是就等同沒有道歉的證據?
那這樣刪除完後是不是就沒有在臉書上道歉的意思了?
這樣我是不是可以撤銷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