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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違反藥事法

  • 花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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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2-24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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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位律師好~

    因本人昨天收到台北市板橋調查處的通知書,說我涉嫌違反藥事法

    我是去年5月去日本玩,買回一些在台灣屬於是藥品的東西,例:AD軟膏、小花眼藥水

    因為純屬分享的心態在網站上打文章PO照片,但並沒有要販賣的意思

    但卻被通知違反藥事法,2/26要到案說明,請問我該如何陳述說明,謝謝~非常感激!!

  • 李英華
  • 劉韋廷 (劉韋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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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2-25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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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91 │ 律師證號:94臺檢證字6462號
  • 您好,

          1.台北市板橋調查處一般是針對刑事案件調查,您的情況可能是張貼的日本進口藥品被認為是藥事法所規定的「禁藥」(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但如果是旅客攜帶自用藥品進口就不在此限。所以如果台北市板橋調查處是針對「禁藥」一事調查的話,可向調查員表示只是去日本玩帶回自用並在網路上分享購買的藥品名稱及照片就好,重點是強調僅單純分享自用,並沒有販賣的意思。

          2.另外,如果您在網路上張貼照片並寫到該藥品有關療效之類的文字,則有可能被認為是「廣告」,可能會有2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鍰(因您不是藥商),這部分也要注意,一樣是強調單純分享自用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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