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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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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2-25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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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刑法第七十五條規定:「
    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前項撤銷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
    刑法第七十五條之一規定:「
    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三、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四、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亦適用之。」

    依上述規定,經撤銷緩刑宣告時,前後兩罪所宣告之刑即應合併執行。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提供詳細資料來所面談,謝謝

  • 林智群 (k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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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2-25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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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來的六個月就跟新犯的罪名一起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