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97至101年間陸續借出二十幾萬,無借據,但有匯款單,電話錄音,簡訊(不是每筆都有簡訊) 及對方的身份證號碼(不知是否是真的)及地址(人已搬離)。
日前欲討回借款,對方一直用理由推託,後來電話不接,於是直接去她家找她,但人已搬離那
可請問一下律師:
1.如果對方已搬離地址處,那支付命令沒人收,法院會如何處理?
2.因對方所在地(給我的地址)與我所在地南北相異,如果開庭一定要去對方的所在地嗎?
3.如果不想讓家人知道,要接收法院的公文,還有別的方式嗎?
陳柏甫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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