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權問題
- 劉韋廷 (劉韋廷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2-03-14 15:04
- 文章人氣:328
- 個人積分:1120
- 律師評價:191 │ 律師證號:94臺檢證字6462號
-
您好,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1條規定,「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或有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或未禁止兒童及少年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者,兒童及少年或其最近尊親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請求法院宣告停止其親權或監護權之全部或一部,或得另行聲請選定或改定監護人;對於養父母,並得請求法院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法院依前項規定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得指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負責人或其他適當之人為兒童及少年之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方法、命其父母、原監護人或其他扶養義務人交付子女、支付選定或改定監護人相當之扶養費用及報酬、命為其他必要處分或訂定必要事項。」
所以可以小女生的父親已去世,媽媽遺棄小女生的理由,聲請法院宣告停止媽媽的親權,或者是直接另行選定監護人,以本案狀況看來,可以聲請法院直接另行選定監護人。
- 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 www.taipeilaw.com
第 1/1 頁
- 1
共 3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