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比別人的一筆土地
登記日期:民國36年7月1日
登記原因:總登記
所有權人有兩個人
權力範圍:產權未定持分空白
我現在因為我自己本身的基地道路崩塌要做緊急防災計畫
對方的土地緊鄰我的土地,我做整地及邊坡修復時需要用對方的土地
但我找找不到所有權人所有權人的地址也不明確(桃園縣龍潭鄉三洽水)
以登記日期推算年齡這兩個人少說也7.80歲以上,搞不好也不在了...
我現在送了緊急防災計畫進縣府他要我補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我又無法取得~該怎麼辦ㄋ?
這筆算是無主土地嗎?
這種情形可以簽土地切結使用它嗎?
回覆我的話請要有詳細的法令依據~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