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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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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3-22 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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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私法自治原則,只要不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及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當事人得以意思表示形成其私法上法律關係,因此若經各方同意而簽具協議書,自對於簽署之人均有拘束力,至於是否公證或以使用印鑑章等方式來確定簽署人,主要用意還是在於日後要在法律上請求,而遭對方否認有簽具協議時,能夠較容易舉證,甚至根本來說可以預防對方否認簽署,使嗣後請求時較容易,寧可事前麻煩些,事後才能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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