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最近在賣螢光棒,卻被其他攤販眼紅
- 小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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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3-26 2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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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近期有個很煩的問題一直困擾著我,因為要繳助學貸款的問題,所以我六日會到演唱會的地方購販賣螢光棒,但由於自己的想法會希望不斷的改變,所以我每一次都有不同的設計在螢光棒上面,例如這次楊丞琳的演唱會,我每一支螢光棒上面都有楊丞琳不同的歌詞,我知道可能涉及著作權問題,因此我只有引用一句,並且在下面有明確的標是作詞人作曲人以及歌名年分,由於每一隻都是獨一無二的螢光棒,因此也造成歌迷的好奇!但由於其他攤販看到我圍一群人導致他們不爽,因此他們找一個人假扮記者過來質詢我,問我著作權的問題,我也大方回應他,而且歌迷都力挺我,因為我是站在歌迷的立場設計東西作為紀念,然而那個記者卻說如果我再不走他就要拍攝,但我知道他不是記者只是來嚇唬人的,但因為我不想跟她起衝突所以我就離開了!!!! 不過其他店的螢光棒完全把楊丞琳的照片整個印上去賣,而我並沒有列印照片,然而回去時我很不安認為我被盯上了....以後是否都要這樣找我碴~ 我只想問律師"我用我的創意設計每一支不同的螢光棒,並且清楚標示作詞作曲人以及引用一句歌詞!是否有其他地方該改進,並且下次如果再有攤販找碴我該如何自保?" 我最近真的困擾到睡不著覺.....
- 劉韋廷 (劉韋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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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3-27 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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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您的情況可能會與著作權法第51條及第52條有關。
第五十一條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五十二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但您的情況是將歌詞印製在螢光棒上販賣,此舉屬是以營利為目的,難以認為是正當目的,所以仍然有可能會違反著作權法。現在只是著作權人沒有對你們主張,不代表你們就沒有觸法,所以還是注意盡量別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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