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偽證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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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3-31 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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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68條規定: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件要提告對方偽證罪前提有三個,第一是對方必須已在檢察官偵查時具結,第二個對方證述內容有虛偽不實之情形,第三是虛偽陳述之內容是關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如果沒有完全符合上述三個要件,即不會構成偽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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