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監護權
- 趙乃怡律師 (趙乃怡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2-04-03 16:53
- 文章人氣:588
- 個人積分:2830
- 律師評價:302 │ 律師證號:100台檢證字第9372號
-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需先釐清該事件中的妻子究竟是以何理由要求離婚?如雙方並未有離婚的共識,則其欲離婚僅得向法院聲請裁判離婚,至於女方擅自將未成年子女帶離住所,如男方有意爭取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則不宜讓此情況持續下去,建議應儘速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 趙乃怡律師,本所位於台北車站旁,交通便利,歡迎來電預約前往本所諮詢面談之時間。
第 1/1 頁
- 1
共 3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