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構成毀謗標準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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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4-08 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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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依您所述,您在網路上貼文載明對方是不良買家之事實,相關內容足以貶損對方之名譽,應已構成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雖然依同條第3項規定,若行為人能舉證證明其所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為真實,則不構成誹謗罪,不過既然此項行為必須由行為人負擔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係屬真實之舉證責任,基本上即是從有罪的狀況開始進行,待提出舉證為相當證明後才能解免誹謗罪之罪責,從而,行為人若先自承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後續能否全身而對,恐怕還是得看之後舉證方面是否充足了。總括來講,若你能證明相關事實者,或許是不會構成誹謗罪,但如此貼文絕對是自找麻煩,尚請斟酌。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
如果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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