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你好:我想請教一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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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1-06-27 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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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一.未滿十八歲者,適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二.依該保障法第47,48條規定,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充當前條第一項場所(包含特種啡咖茶室)之侍應或從事危險、不正當或其他足以危害或影響其身心發展之工作。 三.違反上開規定者,依第95,96條規定,對僱主及家長均會分別處罰.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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