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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的法律觀念(一)  作者:王麗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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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0-11-11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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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878
  • 第一則 

    錯誤觀念:簽名無效,蓋章才有效。
    正確觀念:「簽名」有效,用「印章」代簽名也有效。 

    第二則 
    錯誤觀念:公司欠錢可找負責人個人要錢。
    正確觀念:公司欠錢只能找公司要,不能向個人要。 

    第三則 
    錯誤觀念:刑事案件可以和解銷案。
    正確觀念:刑事案件只有「告訴乃論」之罪,如果和解可以「撤回告訴」結案;至於大部分的犯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民事和解後,院檢方仍需依法處理刑案。 

    第四則 
    錯誤觀念:父債子還、夫債妻還。 
    正確觀念:原則上父債子不用還,夫債妻不用還。 

    第五則 
    錯誤觀念:債務人交給您所有權狀,您就能享有抵押權。 
    正確觀念:抵押權必須到地政機關申請抵押權登記,而且登記完成後才能取得抵押權。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ategory_list&area=free_browse&article_category_id=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