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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的法律觀念(四)  作者:王麗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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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0-11-11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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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六則 
    錯誤觀念:一地數賣時,先簽買賣契約的人可以先拿到土地所有權
    正確觀念:簽訂動產買賣契約後買方只取得要求過戶的請求權而已,至於動產所有權是以「登記」為準,因此所有權是由先完成過戶手續的人取得,不一定是先簽買賣契約的人。 

    第十七則 
    錯誤觀念:親人不能作證。
    正確觀念:如親人願出庭作證依法可當證人,只是證據力法院可能會認較薄弱。又在法定親等內親人依法可拒絕作證。 

    第十八則 
    錯誤觀念:孩子是我的,我高興打就打。
    正確觀念:不可以虐待兒童或青少年,否則主管機關可以介入。 

    第十九則 
    錯誤觀念:父母可以作主代子女訂立婚約或結婚
    正確觀念:訂婚或結婚都是身分行為,應該尊重當事人意願,故應由男女雙方本人決定,父母不能作主。

    第二十則 
    錯誤觀念:先生毆打太太是家務事,別人管不著。
    正確觀念:家庭暴力是違法行為,任何人都可以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