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請問 婚姻分手的問題
- co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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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4-25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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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問題想請教律師替我解惑 感激不盡!
101年2月替兒子辦婚宴,有雙方家長及親友參加,席開15桌。之後女方藉故至今一直未登記。小倆口租屋在外,家用大多由男方支付,一年多來雙方爭吵不斷,兒子總是心情不好,脾氣很大。 近日 兩人同在場時 ,經詢問: 媳婦竟要求~ 1.不想上班,只想做自己想做的事!既使有收入,錢歸自己的,先生不能過問。 2.家用全由男方支付,還需「自動」每月給岳父兩萬元支付其家用及分攤她姊姊的房貸。 3.不想生育,要身為獨子的先生去做結紮,否則不願行房。 而且表明自己不適合結婚,想要分開(口頭上說的 不見行動) 。(之前 婆媳相處還很融洽) 。 現在的年輕人 ,收入有限 哪能長期龐大的負擔!又不生育(之前也無表明或約定 包括其娘家的生活費) 娶妻合用!?原來兒子是怕我們擔心才從不肯說,一直悶在心裡。 想請教 律師: 若分手 1.女方是否有權要求平分財產或任何補償? 2.對方如太過分我們能否要回聘金.金飾及精神損失賠償?(目前我們並無此意,只求好聚好散) 3.拖越久是否對我們越不利?有什麼方法能盡快解決? 以上請 大律師撥空解惑 謝謝!
- 李昭增
- 趙乃怡律師 (趙乃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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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您提及的問題,由於結婚的要件於民國96年已進行相關修正,必須要向戶政機關登記才符合結婚的要件,因此您兒子與對方迄今尚未登記,則尚不符合結婚的要件,因此雙方仍未具有結婚的關係,如分手,對方也不能請求夫妻剩餘財產的分配。建議您應儘速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 趙乃怡律師,本所位於台北車站旁,交通便利,歡迎來電預約前往本所諮詢面談之時間。
- 黃國偉 (政通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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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分手
1.女方是否有權要求平分財產或任何補償?
婚姻尚未有效,且依您所述,女方屬有過失之一方,故無權要求平分財產或任何補償。
2.對方如太過分我們能否要回聘金.金飾及精神損失賠償?(目前我們並無此意,只求好聚好散)
依法「聘金、金飾及精神損失賠償」皆得向對方請求,但精神損失賠償部分,必須男方無過失才得請求。
3.拖越久是否對我們越不利?有什麼方法能盡快解決?
家用全由男方支付,還需「自動」每月給岳父兩萬元支付其家用及分攤她姊姊的房貸。光從這點來看,拖越久當然對男方越不利,建議先找對方家長出來談,看小倆口要分還是要登記,確定一個方向之後才有辦法處理。(如果您心意已決,「分」了找下一個會更好,那就可以委任律師直接處理)。
以上供您參考,祝一切順利
- 以上供參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祝一切順利 黃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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