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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a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21-04 | 最近登入:102-2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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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問題想請教律師替我解惑 感激不盡!  101年2月替兒子辦婚宴,有雙方家長及親友參加,席開15桌。之後女方藉故至今一直未登記。小倆口租屋在外,家用大多由男方支付,一年多來雙方爭吵不斷,兒子總是心情不好,脾氣很大。  近日 兩人同在場時 ,經詢問: 媳婦竟要求~  1.不想上班,只想做自己想做的事!既使有收入,錢歸自己的,先生不能過問。  2.家用全由男方支付,還需「自動」每月給岳父兩萬元支付其家用及分攤她姊姊的房貸。  3.不想生育,要身為獨子的先生去做結紮,否則不願行房。  而且表明自己不適合結婚,想要分開(口頭上說的 不見行動) 。(之前 婆媳相處還很融洽) 。 現在的年輕人 ,收入有限  哪能長期龐大的負擔!又不生育(之前也無表明或約定 包括其娘家的生活費) 娶妻合用!?原來兒子是怕我們擔心才從不肯說,一直悶在心裡。       想請教 律師: 若分手 1.女方是否有權要求平分財產或任何補償?  2.對方如太過分我們能否要回聘金.金飾及精神損失賠償?(目前我們並無此意,只求好聚好散)  3.拖越久是否對我們越不利?有什麼方法能盡快解決?   以上請 大律師撥空解惑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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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