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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購買權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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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4-26 11:11 最後編輯日期:102-04-26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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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件依您述,您是因強制執行之拍賣而取得房屋所有權,因此依民法第838條之1的規定,您是該土地的法定地上權人,依法自有土地法第104條之優先承買權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民法第838條之1
    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因強制執行之拍賣,其土地與建築物之拍定人各異時,視為已有地上權設定,其地租、期間及範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其僅以土地或建築物為拍賣時,亦同。
    前項地上權,因建築物之滅失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