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車貸衍生的問題??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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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4-26 18:58 最後編輯日期:102-04-26 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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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車貸是以動產抵押設定或者附條件買賣登記來辦理?這個部分可以查一下你的車籍資料,應該就可以確認所有人是登記在誰的名下。
所謂附條件買賣是指買受人先占有動產之標的物,約定至支付一部或全部價金,或完成約定條件時,始取得標的物所有權之交易。例如:甲公司(出賣人)將其擁有之汽車一台,以契約約定一定之條件(例如以分期付款方式,以契約約定出賣人應分期償還之時間及金額等),出賣給乙公司(買受人),在買受人尚未履行契約條件前,標的物所有權(汽車)仍屬於出賣人,於買受人完成約定條件時,買受人始取得標的物所有權。
又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 15 條 : 稱動產抵押者,謂抵押權人對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就供擔保債權之動產設定動產抵押權,於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物,並得出賣,就其賣得價金優先於其他債權而受清償之交易。此時所有人是買方,只是在抵押權未塗銷前,若買方不履行債務時,賣方得取得車輛占有,逕行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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