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與答辯狀何時使用
- 媽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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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4-27 13:10 最後編輯日期:102-04-27 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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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們好:
因近日有商標與著作權法的官司,愚婦實在不知該如何是好,之前有提問,也有律師回覆,但愚婦理解能力不佳,所以還是有一些問題,懇請律師們能提供寶貴的意見。
前有兩位律師建議愚婦提出合理懷疑,對方並不是原著作人(只是代理人),故無告訴之權利,並請對方提出「經過公證且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委託書」。
請問:「經過公證且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委託書」是針對「著作權法」的部分嗎?若以上答案是肯定的,假設對方無「原著作人」的告訴委任書,關於「著作權」這一條我是否就可以過關?但是商標法還是得另外算帳?(若對方是合法代理人)
若只剩商標法的部分,檢察官是否會念在愚婦確實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之下誤闖法網,而網開一面,獲得不起訴或緩起訴之機會?
最後,由於愚婦不善言辯,緊張之時更會語無倫次,可否再開庭前先擬好「答辯狀」,對愚婦會比較有利呢?而「答辯狀」之內容,除了替自己辯解外,可否對原告提出合理質疑呢?
- 蔡律師 (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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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4-27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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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媽咪 的發言內容:
律師們好:
請問您在哪個縣市?您所詢問的內容商標權是非告訴乃論罪,本來就可以直接偵辦。至於網開一面與否,建議您可以當面找律師對談,甚至委任律師擔任您的辯護人。上次回答您問題的兩位大律師,其回覆內容就很專業,與其在這裡問,不如直接跟律師預約時間當面諮詢,不僅可以解決您的疑惑,律師也能替您說明後續應該要面對的各種情境,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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