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20年前因債權債務關係,
最後兩造同意以土地買賣過戶方式清償債務問題,
20年後原債務人(即原土地所有人)欲「購回」該土地,
並交付支票乙紙,並取回權狀欲辦理過戶,
後現土地所有人(即當年債權人)不想賤價賣回,
故交付另一紙上述金額之支票,並由對方簽收「還款收據」為本欲交易取消之意思表示。
現對方表示當初之買賣為假買賣,
欲主張提告請求土地所有權歸還,
請問:
20年前之買賣,若無法舉證資金交付流程,是否如對方所說,假買賣,故所有權移轉自始無效??
又,20年來均未表示該交易屬假買賣,現以此主張,是否有時效問題?
再,若屬假買賣,惟以當初兩造均以所有權實際移轉為共識,是否我們可主張該過戶屬贈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