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您好:
本人於4月份與某家補習班簽了一份合約,合約上壓的日期為6月1日生效,合約上的違約金為2萬。本人在4月底到補習班實習,發現並不適合,因此向資方提出離職。但資方卻向我告知,可能會對我提告,本人有向資方問提告什麼部份,資方說是賠償違約金的部份。
我想請問律師:
1.現在提出離職,並未到合約上明定的日期,是否算違約?
2.若對方執意向我提告,我可以什麼明目當做對我有利的依據?
3.若在處理期間,日期已跨到6月1日,會對我有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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