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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形可以打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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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0-11-15 07:40 最後編輯日期:100-11-15 0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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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民因為行政機關違法的決定或作為,認為權益受到損害時,就可以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例如,被處罰鍰、被通知補繳所得稅、被退學等。行政訴訟被告通常是行政機關,原告應該先向被告所在地的高等行政法院起訴,不服其裁判時,再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要注意的是,行政訴訟有種類之分,其中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要先經過訴願程序,才可以提行政訴訟。〔參照行政訴訟法第2條至第10條〕

    第二條     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條     前條所稱之行政訴訟,指撤銷訴訟、確認訴訟及給付訴訟。  

     

    第四條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  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  ,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  銷訴訟。  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  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一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  之利益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第五條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  而不作為,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  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  之訴訟。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認為其權利或  法律上利益受違法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請  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第六條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  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其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  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訴訟,亦同。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  ,或經請求後於三十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之。  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  付訴訟者,不得提起之。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不在此限。  應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誤為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  其未經訴願程序者,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將該事件移送於訴願管轄機  關,並以行政法院收受訴狀之時,視為提起訴願。  

     

    第七條     提起行政訴訟,得於同一程序中,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  。  

     

    第八條     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  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因公法上契約  發生之給付,亦同。  前項給付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應否撤銷為據者,應於依第四條第一  項或第三項提起撤銷訴訟時,併為請求。  原告未為請求者,審判長應告以得為請求。除別有規定外,給付訴訟以  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九條     人民為維護公益,就無關自己權利及法律上利益之事項,對於行政機關  之違法行為,得提起行政訴訟。但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第十條     選舉罷免事件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

     

    資料來源 : 司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