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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拿不回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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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5-04 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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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位律師,謝謝你們願意看以及回答我的疑問。

    前幾天聽我一位五月底要離職的同事加班時數為200多小時,因為公司規定加班都只能補休,並且訂下"加班時數未完成補休之時數,將於當年併入績效獎金考核之項目"之規定,這位同事只被允許提前一週離開(我覺得這很誇張),而且沒補完的時數不會換算成錢,(因為之前另外一位離開的同事,月中離開,補休80小時,薪水卻只有算到月中,沒有拿到該拿的加班費),請問有沒有什麼法律條款或是具有法律效益的方法可以直接把剩下的假補完卻不扣薪,以及拿回那些應該要拿到卻拿不回來的加班費呢?謝謝!

  • 李茂禎 (李茂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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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5-04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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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答覆如下:

    一、目前司法實務,對公司規定加班只能補休一事,是否違法尚有爭執;然勞委會函釋承認勞工事後得個別自願選擇補休而拋棄領取加班費,並無違反勞基法規定。

    二、依照勞基法及勞委會函釋,自得請求加班費。不過,加班費與補休只能擇一選擇。

  • 以上答覆,謹供參酌。若有其他疑義,尚請不吝來電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