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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滿20女方滿16未滿18

  • 阿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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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5-11 08:31 最後編輯日期:102-05-11 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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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是這樣的..

    男方滿20女方滿16未滿18

    發生了性關係,事後,女方母親逼問下得知。
    目前懷孕7個月...

    請問女方家長要告男方的話,要如何提出?需要人證、物證嗎?

    請問有哪些刑法民法??

     

  • 蔡律師 (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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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5-11 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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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阿蟲 的發言內容:

    您好:

    是這樣的..

    男方滿20女方滿16未滿18

    ... (恕刪)

    告什麼?只要性行為時滿十六,就沒刑責。

    民事上當然就是要求扶養費。

    如果有疑問,可與本所律師預約面談。

    本所官網:http://lutong.myweb.hinet.net/

  • http://fatong.tw/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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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4-29 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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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5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221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22 條: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

    四、以藥劑犯之。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

    八、攜帶兇器犯之。

    九、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是此部分可能需要注意的是女方的證詞,是合意或違法其意願?實務上警察機關做筆錄時會以事先預定好的題目作為當場提問,您在回答時需要謹慎小心,以免事後要推翻警詢筆錄會有難度,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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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221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22 條: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

    四、以藥劑犯之。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

    八、攜帶兇器犯之。

    九、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是此部分可能需要注意的是女方的證詞,是合意或違法其意願?實務上警察機關做筆錄時會以事先預定好的題目作為當場提問,您在回答時需要謹慎小心,以免事後要推翻警詢筆錄會有難度,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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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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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221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22 條: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

    四、以藥劑犯之。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

    八、攜帶兇器犯之。

    九、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是此部分可能需要注意的是女方的證詞,是合意或違法其意願?實務上警察機關做筆錄時會以事先預定好的題目作為當場提問,您在回答時需要謹慎小心,以免事後要推翻警詢筆錄會有難度,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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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221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22 條: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

    四、以藥劑犯之。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

    八、攜帶兇器犯之。

    九、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是此部分可能需要注意的是女方的證詞,是合意或違法其意願?實務上警察機關做筆錄時會以事先預定好的題目作為當場提問,您在回答時需要謹慎小心,以免事後要推翻警詢筆錄會有難度,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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