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工出席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雇主是否應給予公假及可否作為勞資爭議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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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0-11-15 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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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請假規則第八條規定:﹁勞工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工資照給,其假期視實際需要定之。﹂查勞資爭議處理法及其相關法規,並無明文規定勞工出席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或擔任調解委員,雇主應給予公假。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四條規定:﹁本法所稱勞資爭議,為勞資權利事項與調整事項之爭議。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係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基於法令、團體協約、勞動契約之規定所為權利義務之爭議。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係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對於勞動條件主張繼續維持或變更之爭議。﹂本案為勞資雙方當事人主張權利之存在與否或權利有無受到侵害之爭議,應屬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
資料來源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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