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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屋合約與內政部版本有出入怎辦?

  • Jero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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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5-17 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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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我想請問預售屋建商的定型化版本與內政部應記載事項內容在文字上有些出入,例如同一條文但是建商版本會增、減些許文字,這樣是否以內政部為主。

    謝謝

  • 劉家宏 (劉家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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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5-17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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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3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9034號
  • 回覆 Jerome 的發言內容:

    您好

     

    我想請問預售屋建商的定型化版本與內政部應記 ... (恕刪)

    以你簽約那份為主

  • 許志嘉 (許志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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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5-19 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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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71 │ 律師證號:91臺檢證字第5356號
  • 內政部僅是提供契約範本供參考,並非法律,沒有拘束力,故要以實際簽約為準,如對於契約文字有意見,於簽約前可要求修改,否則可以選擇不買.

  • 許志嘉律師(e-mail:aliu5408@ms72.hinet.net,網頁:http://www.hsulawer.com/,line ID:aliu5408)手機0922-600089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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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2-09 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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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48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第345條: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第354條: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倘日後兩造就口頭契約有疑義,將較難舉證,本件需釐清兩造買賣契約內容為何?有無違反法律規定?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您可以先向在地區公所抑或法院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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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2-09 2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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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48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第345條: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第354條: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倘日後兩造就口頭契約有疑義,將較難舉證,本件需釐清兩造買賣契約內容為何?有無違反法律規定?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您可以先向在地區公所抑或法院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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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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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2-09 2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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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48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第345條: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第354條: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倘日後兩造就口頭契約有疑義,將較難舉證,本件需釐清兩造買賣契約內容為何?有無違反法律規定?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您可以先向在地區公所抑或法院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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