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案件,對方提出過失傷害的告訴,
開庭前有至區公所調解,也已經談好和解了,調解筆錄內容有如下:
1.給付對方醫療費,修車費和慰問金
2.兩造拋棄本事件其餘民事請求權,聲請人(對方)自調解成立日起就本件刑事案
件不予追究
和解至今已經過了兩個星期,和解金已經匯給對方,但還是收到地檢署傳票,
表示對方還沒撤銷告訴,想請問如果對方一直沒有撤銷告訴,我該怎麼辦?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建議您應將雙方成立的調解內容、您已支付和解金之匯款單據等資料,提供給檢察官參酌,以使檢察官了解本件雙方已達成不再追究民刑事責任之共識,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回覆 peter88 的發言內容: 車禍案件,對方提出過失傷害的告訴, 開庭前有至區公所調解,也已經談好和解了,調 ... (恕刪)
開庭前有至區公所調解,也已經談好和解了,調 ... (恕刪)
為何要寫從調解之日起不予追究?那不就是代表之前可以追究?
這張和解書是誰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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