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緩刑的問題
- 劉家宏 (劉家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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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5-22 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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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小雨 的發言內容:
你都請律師,直接問他不就行了。
第 75 條
兩者均獲緩刑,算好結果。
除非你律師認為以你的案情,另一罪無罪機會很高(那麼一緩刑+一無罪)當然更好。
緩刑只要在緩刑期間遵守下列刑法規定,就不會受刑罰。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 者。 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 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
第 75-1 條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 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 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三、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四、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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