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期間內再犯罪的時間定義是什麼
- 謝凱傑 (謝凱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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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0-11-24 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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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貳則法院判決供你參考:
73年度台非字第219號
要 旨: 受緩刑之宣告,而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固為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明定,但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刑法第七十六條亦定有明文,故撤銷緩刑,須於緩刑期內為之,緩刑期間屆滿後,原宣告刑已失其效力,自無更行撤銷緩刑之餘地,蓋以原宣告刑既已失其效力,縱予撤銷緩刑,亦無宣告刑可以執行。此為法理上之當然解釋,不待法律之明文規定。
85年度抗字第189號
要 旨: 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應撤銷緩刑宣告者,限於緩刑前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始足當之,本件抗告人固於緩刑前即八十二年九月間已曾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但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其所謂「緩刑期內」,其期間係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此觀之刑法第七十四條規定自明,而按判決,除依規定不得聲明不服者外,其餘判決,若經上訴,而於上訴後撤回上訴者,其判決確定之日,應以撤回上訴之日為判決確定之日(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度第九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簡單說:不用擔心,因為只剩兩天的時間,法院不能可下的了判決並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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