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一個男生常常傳愛眛簡訊給我老婆我以前有傳簡訊給那個男的 再傳的話我就要告他防礙家庭是否能成立?我有拍照存起來簡訊內容2.我老婆也跟他也傳簡訊給他搞愛眛.這些簡訊我都有留我也可以告我現在的太太什麼罪名?我是否 可以訴請法院離婚.? 因為她不想跟我離婚.我一再給她機會.現在我受不了了.
如果只是傳曖昧的簡訊,而沒有其他的行為的話,應該不會有刑事責任。
但是民事上,獲許你可以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的事由,訴請離婚,至於是否成立,要看具體的事實及證據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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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律師你好: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如果配偶一方誠認他們有性交,而有錄音起來是否可提告?
另第三條、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我是否可以用她精神虐待?由於她一犯再犯,我以經受不了
可以訴請離婚嗎?
一、有錄音存證,當然會增加勝算。只是我不確定你是要告哪一種。是以妳配偶承認通姦為由訴 請離婚嗎?還是要以妳配偶承認通姦為證據,對「姦夫」提出通姦告訴?如果是前者,一般如配偶都承認通姦了,可能就直接協議離婚就好了,不需裁判離婚。
二、如果一犯再犯「通姦」的話,就直接以通姦為由訴請離婚就好了,這個應該跟法條中規定的虐待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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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錄音存證,當然會增加勝算。只是我不確定你是要告哪一種。是以妳配偶承認通姦為由 ... (恕刪)
蔡律師謝謝你的回覆:
她就不願意離婚.我也沒他們通姦的證據.所以告不成他們通姦
我不能用第3條~夫妻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他們一再傳愛眛簡訊,這算精神虐待嗎?
我想以這條款仲裁離婚嗎?
還是有法條可以用,試試民法第1052條第2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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