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假過戶機車, 提告前又過戶給自己
- vivityo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2-06-11 15:11
- 文章人氣:1324
- 個人積分:336
-
請問以下狀況是否構成毀損債權? 我於民國101年3月取得強制執行名義, 但都沒有財產可執行, 只扣到2萬元保險費,我於民國102年4月去監理所查閱被告機車資料,監理所告訴我被告在民國101年4月20日早就把機車過戶給他人,我於民國102年5月10日在法院跟被告因他案對簿公堂時向被告表示會提起毀損債權告訴,我於民國102年5月21日提起刑事毀損債權告訴, 但我再向監理所查詢,在我提起刑事告訴前,被告在民國102年5月16日又把車籍過戶給自己了!! 但是民國101年4月20日至民國102年5月15日,這機車明明假過戶在別人名下,他是因為聽到我要告他,才趕緊又去過戶給自己,這樣成立毀損債權嗎?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2-06-11 16:42
- 文章人氣:399
- 個人積分:18508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損害債權罪所謂「將受強制執行之際」係以債權人業已取得執行名義為其前提要件,換言之,如其所負債務受有確定之終局判決,或受有假執行宣示之判決,以及已經開始執行尚未終結以前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即已構成損害債權罪。
本件如果債務人確實是在您取得執行名義後,將該機車予以過戶加以隱匿財產者,其行為即已構成損害債權罪,並不因為事後將財產回復原狀而解免其刑事責任,且就本件其事後回復所有人登記之情形而言,實際上更彰顯被告先前所為過戶他人之處分行為其目的即在於隱匿財產,逃避債權人追償執行。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第 1/1 頁
- 1
共 2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