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這樣的兩年前剛進入一間通訊行工作 是傳統通訊行 而不是台灣大哥大或遠傳直營特約那種剛進去一個禮拜 老闆就拿份合約給我簽 就是員工守則之類的裡面有一點是"離職一年內不能在從事通訊行 也不能開店"剛進去不懂 就簽下去兩年後的現在我離職了 而目前有打算要開通訊行 離職一個多月想請問這種合約到底算不算合理!? 有沒有效用!?煩請專業人士告知我 謝謝!!若合理 被老闆告了 最重能罰到怎樣!?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該條款屬於競業禁止條款,在實務上仍被認定有效,所以若您職離後即開設通訊行,即屬違約之行為,您前公司自得依合約來向您請求,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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