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出去的東西要不會,如何構成侵占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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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6-14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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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自己持有他人之物基於易持有為所有之意圖,進而改變其所有權之行為,才是侵占罪所規範之侵占行為,另刑法第 328 條第 1 項所規定之強盜罪,係指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而其中所稱之強暴者,又須有直接或間接對於人之身體 施以暴力,亦生壓制抗拒,或使相對人有不能抗拒之狀態者稱之。
本件依您所述事實,各項物品既然是您所贈與而交付與對方,則因為各該物品之占有並非基於侵占行為或者強暴之手段而取得,依法當然不會構成侵占罪或者強盜罪。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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